
最近留意到本年一項與在家離世(在居所離世)的相關立法建議,可能被大眾忽略。此項建議相信會與「#預設醫療指示 」(advance directives,簡稱AD)一同於2023年內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其所屬的文件,其實早在2019 年進行公眾諮詢,翌年食物及衞生局便發佈了諮詢報告 [1]。
若搜尋相關資料,會發現大部分討論落於「預設醫療指示」的立法討論,而報告內有關「在居處離世」的修訂建議則甚少提及。也許此項修訂的影響或服務變化需時呈現,但值得我們探討:
修訂建議:#在居處離世
(f) 《死因裁判官條例》的條文將予修訂,容許被診斷為患有末期病患的安老院住客如在死亡前 14 日內曾得到一名註冊醫生的診治,並由一名註冊醫生作出最後診斷及確定死者死於自然,則無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其死亡。
現時,在 #安老院 離世的個案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2]。但假如修例通過,其好處以最貼地的話來說,就是末期病患在安老院自然離世不用解剖(在註冊醫生合規簽發死因醫學證明書的情況下)。
我思考的事情有數項(或諮詢文件5.9之建議)[3]:
一、 將「#在家離世」的模式放置安老院,他們有沒有足夠的資源或配套?當中至少牽涉三個部分:醫療、照顧、殯葬。假如政府沒提供,會否能與坊間在宅醫療服務或殮葬公司合作,使安老院長者能在居所離世?
二、 這對安老院來說有沒有吸引力?即便消除向死因裁判官報告的顧慮。院方可能仍不樂見長者在院中離世,那主動的誘因,例如可提升服務收入或吸引力便是必須。
三、 如果有吸引力,會否有機會改變安老院一直以來的經營模式?例如作出服務調整:增聘人手、延長探訪時間(容許家屬逗留),規劃房間予臨終長者,以及至少有每14日到診的註冊醫生等等。
四、 而當中所牽涉的費用成本,會否能順利過度予有需求的家屬或能到政府支援?
除上述問題,目前困難仍然不少,像是營運模式、責任所屬、配套發展等都需時建立。但我相信,假如坊間有此需求,譬如對擔憂物業貶值,或對家離世印象恐懼的家屬,他們仍會多了一項在安老院離世的選項,以供因各種原因不希望逗留(或不斷進出)醫院的末期病患長者。當然,具體困難如以往提及過的遺體存放費用仍在。但是在安老院離世,這也許會是一種全新模式,希望未來能在其他細節逐步減輕家屬的負擔,我相信都有益於提升整體死亡質素。
[1] 見:《晚期照顧:有關預設醫療指示和病人在居處離世的立法建議》2020 年 7 月,食物及衞生局。 bit.ly/3KeZUk5
[2] 某人的死亡,而該宗死亡個案是在為賺取報酬或其他金錢代價而對人作出照料的處所內發生的,但如該處所是以下地方的一部分則除外—— (由2014年第150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18年第34號第185條修訂)
(a)《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633章)所指的、根據該條例領有有效牌照的醫院;
(b)《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633章)所指的、正根據該條例第128條獲有效豁免的附表護養院;或
(c)《安老院條例》(第459章)所指的、根據該條例領有有效牌照的護養院。
[3] 見:公眾諮詢文件《晚期照顧:有關預設醫療指示和病人在居處離世的立法建議》2019 年 9 月,食物及衞生局。 bit.ly/3Gii7f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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